船舶识别号使用核准 -ag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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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识别号使用核准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船舶识别号使用核准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受理部门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盐城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 船舶建造人、船舶定造人、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
通办范围 不通办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https://zwfw.msa.gov.cn)
法定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名称 符合条件的,授予船舶识别号;不符合条件的,不授予识别号并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

    1.境内建造的新建船舶,船舶建造人向船舶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2.境外建造并拟在中国登记的新建船舶,船舶定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3.从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船舶由其他用途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在申请初次检验或者相应检验手续前向拟申请船舶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办理材料

1.《现有船舶识别号申请表》或《新建船舶识别号申请表》(已提交电子数据的免予提交);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时);

4.新建船舶的建造合同,或者现有船舶的买卖合同等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租赁合同;

5.新建船舶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或者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的旧船舶进口检验报告。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十条至第十八条


    第十条 依照或者拟依照《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应当取得船舶识别号。

    第十一条 船舶识别号应按照以下规定申请:

    (一)境内建造的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二)境外建造并拟在中国登记的新建船舶由船舶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三)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由其他用途转为《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人可以携带申请材料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识别号,也可以先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官方网站(以下简称官方网站)等线上方式提交电子数据,然后到登记机关提交纸质材料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船舶识别号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识别号申请表》,但是已提交电子数据的免予提交;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新建船舶的建造合同或足以证明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或者现有船舶的买卖合同等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租赁合同;

    (四)新建船舶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包括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开工的批准文件及船舶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证明材料);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对于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需要船舶检验机构进口技术勘验的,提交旧船舶进口检验报告,其它船舶提交原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四条受理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是否属本登记机关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填写是否完整、申请事项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复印件和原件是否一致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受理人员按照下列情况出具受理意见: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登记机关管辖、申请材料齐全、申请书填写完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应当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并将相关申请材料移交初审人员;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人员经审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第十六条 初审人员收到受理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查:

    (一)申请书填写内容与所附材料是否相一致;

    (二)网上提交的电子数据与所附材料是否相一致;

    (三)申请事项及所附材料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及本规程的规定。

    船舶登记机关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七条船舶登记机关为分支海事局的,在初审通过后,初审人员应将申请信息录入船舶登记系统,经系统校核后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复审。直属海事局应对上报信息进行核查。

    船舶登记机关为直属海事局或非直属海事系统单位的,在初审通过后,初审人员应将申请信息录入船舶登记系统,经系统校核后提交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复审。

    初审或经直属海事局核查后未通过的,初审人员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人员并告知理由。

    核查及复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受理船舶登记机关提交材料进行说明。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对于复审通过的电子数据,通过船舶登记系统授予船舶识别号,并通过官方网站等线上方式告知结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3.《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电话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部门、机构名称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北路209号航运中心1楼

0518-82231909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盐城海事局政务中心

盐城市府西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大楼14层

0515-80893702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监督电话:
纪检处:0518-82324238
法规规范处(执法督察处):0518-8232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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